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位置间距如何确定?
栏目:气体探测器 发布时间:2020-09-10
可燃气体报警仪目前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应用工艺点不同,检测可燃气体种类不同,其安装高度、位置、间距等都可能会有所不同。目前设计院、安监局进行评估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虽然该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但基本上整个行业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设计的,现摘抄部分安装设计标准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位置间距如何确定?
 

 

4.2 生产设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 汽乍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或)有毒气体报警仪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报警仪,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4.4.4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6.1 探测器安装

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6.1.4 线型可燃气体报警仪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查看50493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中进行检索和阅读,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57号     索 引 号:000013338/2019-00407,在附件中即可查看设计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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